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组织聘任
第二条 学校本科教学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由具备丰富的本科教学相关工作经验和先进的教育教学理念,熟悉高等教育教学的现状和规律,热心本科教学事业,身体健康可胜任督导工作的我校在编或退休教师及资深教学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条 督导组成员由院系推荐,教务处初审,主管校长批准,学校颁发聘书,聘期2学年,可连聘连任。学校根据督导工作完成情况,统一发放工作补贴。
第四条 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教务处作为督导组的秘书处,负责协助督导组开展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职能
第五条 督导工作是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督导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督办、研究分析、评估指导等,为学校教育教学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六条 督导组因开展工作需要,可事先不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开展以下活动:
1.随堂听课:开展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有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
2.专项检查:参加学校、院系开展的各项教学检查活动,包括教学秩序和考试秩序巡视,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审阅, 试卷、毕业论文(设计)及各类教学档案的检查等。
3.专题调研:对学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4.遴选推荐:发掘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并向院系及教务处推荐。
5.参加督导工作会议,撰写督导工作报告。
6.学校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七条 督导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应召开1-2次督导工作会议,并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制订具体工作计划。
第八条 督导组需参加随堂听课,建议每学期听课15-20个课时,并积极参加学校指定的包括专项检查在内的其他各类督导工作。
第九条 督导在开展各项工作时,需佩戴督导证,做好书面记录,并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客观、重视沟通。
第十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督导组开展工作,接受督导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核实、积极改进并及时反馈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如对督导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秘书处提出复核申请,由秘书处组织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可参照本条例组建本单位的教学督导队伍,并制订督导工作实施细则,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