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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24日,党的十九大在北京胜利闭幕,表决通过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以下简称《十九大报告》)。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这是执政党第一次在党的权威文件中提到合宪性审查,表明中央高层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合宪性审查对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国家治理能力的提高以及治理体系的完善的重要性。这个论断和命题的提出,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值得法学界深入学习和研究。
  大家知道,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设立每年12月4日为国家宪法日。我国现行宪法于1982年12月4日正式实施,将这一天设立为“宪法日”,对于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推进依法治国具有某种象征意义。
  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又表决通过了《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决定》要求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就职时必须公开实行宪法宣誓,誓词内容统一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
  如果说上述国家设立“宪法日”和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是在理念层面上弘扬宪法精神的话,那么这一次,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则是由理念层面转向了现实层面,强调宪法的活力和可适用性,让宪法从纸面上的条文走向了我们的现实生活,以激发宪法的威力,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在宪法学中,合宪性审查是一个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发动机,是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心脏。没有合宪性审查机制,就没有法治建设的心脏,法治建设就难以全面推进,法律体系就难以统一。因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要保证一个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不能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都不能违背法治的精神,都不能侵犯人权。
  而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首先要求国家制定一部《合宪性审查程序法》,并根据该法设立一个具有最高权威性的合宪性审查机构。这个合宪性审查机构代表宪法,可以对任何政党(包括共产党)、组织、国家机关以及公民个人的违宪行为或者违宪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同时,要赋予一些特定的政党、组织、国家机关以及及公民个人可以对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或者行为,向合宪性审查机构提起合宪性审查的申请。合宪性审查机构受理这些申请之后,对这些申请进行筛选,选择一些对于国家政治生活、公民个人生活以及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引领意义的规范性文件和行为进行审查。必要的时候,可以引入宪法法庭,允许双方公开进行法庭辩论。合宪性审查机构根据法庭辩论的结果,宣布审查的结论,并强制要求违反宪法的政党、组织、国家机关和公民个人及时纠正,或者废止违反宪法的规范性文件,以保障国家法律体系的统一性,维护宪法的权威。

    (原载于2017年10月31日第891期《华侨大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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