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我院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全面发展,根据《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试行)》(华大研〔2017〕20号)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研究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规定学制内的全日制研究生(个人档案转入我校的研究生,不含本校在职人员)。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包括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其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普通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五条华侨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五)积极参加校院级活动和社会实践;
(六)社区表现分不在本楼幢后30%,或考评结果虽居楼幢后30%,但综合考评成绩不低于98分且无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况,取消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未解除违纪处分者;
(二)未按期完成培养方案计划进度;
(三)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如涉及剽窃、伪造实验数据或有其他违背学术道德行为的研究生,在校期间不再具有奖学金申请资格。
第七条研究生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方可参评;
(二)休学研究生,休学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奖学金。
第八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1.学年课程成绩(不含重修课程、跨学科补修本科主干课程)为优良的课程数占学习课程数的80%及以上,课程成绩合格且当学年无补考记录;提前修读课程,以成绩单显示学年时间和课程成绩计算课程门数及优良率(推免生在大四下学期提前修读的课程在学分认定后计入研一上学期的课程数,课程成绩计入优良率)。
2. 科研成果(论文、专利、竞赛获奖)必须以华侨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且在所评选学年内取得(学年时间界定为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发表高水平论文(硕士研究生在学校二类B及以上期刊)的学年时间可放宽为9月1日至次年的9月30日;发表学术论文以实际见刊或网络发表为准(用稿通知无效);科研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申请者科研成果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论文成果
三年级硕士研究生申请者须在CN号期刊或SCI、EI、SSCI、A&HCI收录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或者以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两篇及以上;或在二类B及以上学术期刊以导师第一作者、申请者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一篇及以上;
一、二年级申请者需在学术研究、科技开发上有优异表现,积极参加本学科学术交流活动、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活动,科研潜力突出。
(2)学科竞赛
获得权威机构主办的国际性或全国性学科竞赛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
3.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同时认定为一等学业奖学金获得者(不计入一等学业奖学金评选比例),荣誉兼得,但奖金就高,不兼得。
第九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学业奖学金、二等学业奖学金和普通学业奖学金三种。一年级研究生不参与学业一、二等奖评选,只参与普通学业奖的评选。
(一)一等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 学年课程成绩(不含重修课程、跨学科补修本科主干课程)为优良的课程数占学习课程数的70%及以上,且课程成绩合格;提前修读课程,以成绩单显示学年时间和课程成绩计算课程门数及优良率(推免生在大四下学期提前修读的课程在学分认定后计入研一上学期的课程数,课程成绩计入优良率)。
(2)学术及科研要求与国家奖学金相同,学科竞赛类获得权威机构主办的学科竞赛省级一等奖及以上即可。
(二)二等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学年课程成绩(不含重修课程、跨学科补修本科主干课程)为优良的课程数占学习课程数的60%及以上,且课程成绩合格;提前修读课程,以成绩单显示学年时间和课程成绩计算课程门数及优良率(推免生在大四下学期提前修读的课程在学分认定后计入研一上学期的课程数,课程成绩计入优良率)。
(2)学术及科研要求与国家奖学金相同,学科竞赛类获得权威机构主办的学科竞赛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即可。
(三)普通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
(1)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各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
(2)一年级研究生须本人凭录取通知书申请。
第十条在同等条件下,按照以下表现优先顺序考虑:
1.第一作者发表CN刊号论文。
2.导师第一作者,申请人为第二作者在CN刊号上发表论文。
3.在《世界华文教学》或者境外正式出版物上发表论文。
4.在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上发表学术论文。
5.在学术会议上正式发表论文。
6.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申请研究生奖学金参照华大研【2017】20号文件第十条之规定。
(1)在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具有良好社会影响力;
(2)担任班长、党支部书记、院级学生组织部长及以上、校级学生组织副部长及以上研究生干部满一年,工作特别突出的;
(3)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研发的新产品或新技术已推广应用,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
(4)积极参加科创竞赛、社会实践、社会工作并有优异表现。
7.院级学术竞赛、院级读书报告会获奖。
8.三好学生同等条件下给予成绩最高者。
第三章奖学金的评选
第十一条研究院成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研究院奖学金的评审,由院主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等组成。按照民主评选的程序,具体组织实施研究院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请后,经研究院评审小组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研究生院。
第十三条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研究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研究院评审小组提出书面异议,评审小组应在接受异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对研究院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院提出书面申诉。研究生院接受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提请校评审委员会审定。评审委员会对申诉的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