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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管理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12-29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的工作,更好地选拔和培养优秀人才,激励在校本科生勤奋学习,根据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办法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12)、《华侨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实施办法》(华大教2021121)及《关于重复修读课程的教学管理补充规定》(教务202398等精神,结合学院本科教学及历年推免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免试,是指学院应届本科毕业生(以入学时招生计划与注册年限计算,下同)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所称推荐,是指学院按照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推免生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

第二章  推免生工作组织及名额分配

第三条  学院成立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推免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报教务处备案。

学院制定推免生遴选工作实施细则。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实施细则如有变更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期初报教务处审核备案后在学院网站公布。

第四条  学院推免工作相关制度、办法、实施细则及拟推免名单等重要事项均应事先以书面或会议形式向学院党委汇报。学院应加强管理,完善监督制度,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学院按照学校下达的名额指标(含候补名额),严格按照当年度参加推荐人数进行各专业推免生名额分配。

第三章  推免生条件

第六条  生源条件:

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境外生。境外生推免按照研究生院《境外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本校研究生相关通知》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思想品德条件、身体和心理素质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

(二)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三)品行表现优良,无任何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四)身心健康,有良好的心理承受能力和调节能力。

第八条  学业条件:

 (一)勤奋学习,刻苦钻研,成绩优秀;学术研究兴趣浓厚,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

(二)本科前三学年或前四学年(五年制本科专业)总平均学分绩点原则上应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35%,无挂科记录。有重复修读课程的,认定重复修读课程门数最多不超过3门。

(三)外语水平良好,在校期间外语成绩应达到如下要求:

1.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原则上不低480分或六级考试成绩不低于425分,或TOEFL成绩不低于80分,或雅思(学术类)成绩不低于5.5分。

2.艺术类、体育类(不含运动训练专业)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原则上不低于380分。运动训练专业和高水平运动员学生的英语成绩根据当学年实际情况由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3.第一外语为其它语种的,需提供等同于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的成绩证明。

4.外语成绩证明应于推免当年831日前获得。

第九条  推荐原则:

(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德为先,把学生思想品德考核作为推免生遴选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要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对学生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科学精神、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等方面的考查,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推荐和录取。

(二)突出考查学生的一贯学业表现。注重并加强对学生本科阶段学习情况的过程性评价,将本科阶段学业综合成绩作为推免工作最基础的遴选指标,不得专门组织遴选推免生的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三)引导学生全面发展。坚持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推荐的原则,申请推免的学生,均应参加推荐学院的综合排名。

综合排名成绩由学分绩点成绩(权重为70%)和综合能力成绩(权重为30%)组成,满分100分。

1.学分绩点成绩=(被推荐学生学分绩点值/本专业第一名学生学分绩点值)×100×70%

2.综合能力成绩=Z1*2%+Z2*3%+Z3*4%+Z4*5%+Z5*12%+Z6*4%

其中,Z1为学生参军入伍服兵役类、Z2为参加志愿服务类、Z3为到国际组织实习等社会服务类、Z4为科研成果类、Z5为竞赛获奖类、Z6为综合荣誉等其他类。以上单项满分100分,学生在某一项中有多项加分情况时,原则上只取最高的一项加分,不得为仅符合单一或部分遴选指标的学生单列计划或破格推荐。加分标准详见《工商管理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综合能力评分细则》。

根据以上公式计算得出学生的综合排名成绩,结合学院确定的推免名额,按序排名确定推免名单。

第十条  参加过国(境)内外校际交流项目的学生在交流期间的成绩如在推免生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统一纳入专业排名范畴,未在推免生工作开始前完成学分转换的,不纳入专业排名范畴。

第十一条  严格审核认定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

(一)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推免申请者,专业排名可放宽至前50%,非外语专业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放宽至380分及以上,且综合排名成绩附加10分。

1.本科在读期间分别以学生本人和华侨大学研究生导师为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且以华侨大学为第一单位在二类核心期刊发表与学业相关的科研论文1篇,并提供申请者及该合作导师的承诺书。(核心期刊名单以最新的《华侨大学学术期刊分类目录》为准

2.作为主力成员(前两名)参加与学业相关的国内权威科研竞赛(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发布的《全国普通高校学科竞赛排行榜》中由国家部委、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全国赛,联合主办的以最低联合单位为准),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国际赛事参照执行,但不得低于国内赛事相关要求。

3.高水平运动员及运动训练专业学生获得高水平标志性成果。具体实施细则由体育学院与高水平运动员所在学院联合制定,经学校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执行。

4.大学生应征入伍并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学生。

5.其他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的高水平创新成果的第一获得者。

6.满足学校认定的国家级荣誉获得者。

(二)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应组织专家审核小组,成员应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一般不少于5人,可会同本研究领域权威专家、相关期刊杂志单位或赛事主办单位等联合组成。负责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严格把关,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并组织相关学生在学校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答辩,给出答辩认定结论。

对学生提交的多篇科研成果论文类、知识产权类实行代表作评价,评价重点聚焦到创新质量和个人贡献。专家审核小组及每位成员都要给出明确审核鉴定意见并签字存档。答辩全程要录音录像,答辩结果要公开公示。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学生特殊学术专长,应在推免系统和本单位网站上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鉴定或答辩的,不得纳入推免遴选综合评价成绩计算体系。相成果和奖项的证明材料应在推免当年831日前获得。

(三)特殊学术专长或具有突出培养潜质的推荐名额占学生所在学院推荐指标,指标不少于2名的学院可根据自身情况,在学校划拨的指标中划定一定比例名额给此类学生,但原则上不得超过20%(向上取整)。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在中外人文交流、学生组织建设、社团管理、媒体宣传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学生与学历、职称、职务明显高于本人者(本校研究生导师除外或直系亲属合作的科研成果、竞赛奖项等仅作为参考,不纳入学生本人推免生遴选综合评价体系,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四章  工作的程序和要求

第十二条  推免生工作按学校统一的工作安排、工作程序和规定时间进行。学校根据教育部及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有关文件发布年度推免工作安排,学院根据学校的工作安排开展推免生工作。

第十三条  推进信息公开,保证公开、透明。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实施细则、申请学生资格审查、综合排名结果及拟推荐名单(含候补)等重要事项必须向学生公示、在单位网站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推免生名单无效。公示期间公示内容不得修改,如有变动,须对变动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学院的推免生名单按推荐顺序排序后报送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推免生资格。学校将审定通过的名单进行全校范围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学校推荐名单,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并组织被推荐学生履行相关手续。经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教育部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学生即具备推免生资格。

第十五条  推免生工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回避制度。推免当年如有直系亲属或利益相关者参加推免生工作的人员,应当申请主动回避,不得参与当年的推免生工作。

第十六条  推免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纳入校内申诉渠道,确保推免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学生对推免生工作提出申诉,应按《华侨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流程进行。凡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纪律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  获得推免生资格的学生,在正式入学前,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不能按时完成本科阶段学业并取得学士学位者;

(二)受到法律、行政处罚或学校纪律处分者;

(三)凡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有论文抄袭、虚报获奖或科研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影响推免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行为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推免生资格,并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追究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工商管理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学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国家、学校政策发生调整,以国家、学校政策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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