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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高校毕业生福州就业优惠政策指南 (2023年整理版)

作者: 发表于:2023-05-31

高校毕业生福州就业优惠政策指南

2023年整理版)


一、求职实习

(一)暑期社会实践

国内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含台港澳地区高校)、职业技工院校在校学生来榕参加“好年华 聚福州”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时长1-2个月,为实践大学生提供免费住宿,统一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每天30元/人的标准给予餐饮补助,外地高校学生按照福建省内高校(榕外)200元/人、省外长江以南高校500元/人、长江以北高校800元/人、东北地区高校1000元/人、其他地区高校最多不超过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交通补贴。

申请渠道

向所属县(市)区人社局申报。联系电话:0591-83849356。

(二)就业岗位推荐

持续开展“好年华 聚福州”系列引才活动,依托“福州人社求职招聘平台”,广泛征集发布招聘信息,推行网络招聘、视频面试等服务,并为有意来榕留榕求职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推荐。

申请渠道:

1.登录“福州人社求职招聘平台”(https://zph.fzrsrc.com)注册个人账户并发布简历,平台将根据个人情况推荐岗位;

2.发送个人简历至求职招聘服务邮箱83849356@163.com。

(三)求职免费住宿

毕业三年内有意来榕求职实习见习的外地生源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可申请享受最长一年免费住宿。

申请渠道:

关注“福州人社”微信公众号,发送“免费住宿”即可点击链接,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四)人才储备补助

有意在福州就业创业并落户福州的非福州生源、毕业三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技工院校全日制(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进入人才储备,给予三个月内未就业每月880元生活补助。

毕业三年内未就业的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的工学门类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受院校及专业限制)可进入人才储备,给予一年内未就业每月880元生活补助。

申请渠道:

1.网上申报:登录“榕e社保卡”APP→“储备人才生活补助金”,按要求提交申报信息和材料。咨询电话:0591-83354217。

2.现场办理: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二层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91-83354217。

(五)求职创业补贴

在榕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内的五类困难毕业生,给予每人一次性2000元求职创业补贴。

申请渠道:

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进入“服务平台”,注册后进行网上申请。咨询电话:0591-83853051。

(六)就业见习补助

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现为1960元/月)60%的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对留用人员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倍的就业见习补贴,未留用人员给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就业见习补贴。

申请渠道

向所属县(市)区人社局申报。联系电话:0591-83337727。

二、就业服务

(七)档案接收保管

在福州市高校就读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有意向留榕求职或已经在福州市落实就业单位(无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均可由就读学校将档案转递至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免费保管。

申请渠道:

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档案邮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128号劳动大厦二层 档案科(收),联系电话:0591-83354217。

(八)落户“零门槛”

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实现落户“零门槛”,不设学历、年龄、就业创业限制,外省市人员均可申请在福州市落户,六县(市)、长乐区人员均可申请在五城区落户。为有意愿落户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集体户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落户代办服务。

申请渠道:

1.通过“福建治安便民” “闽政通” “e福州”等微信公众号、APP申请办理;

2.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集体户代办服务可联系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科,咨询电话:0591-83354217。

(九)简化就业手续

到非公单位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直接持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即可到学校办理派遣手续,无需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签章。

咨询电话:0591-83354217。

三、就业奖补

(十)市级D、E类高层次引进人才落地补助

全日制博士生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在我市、县(市)区属用人单位(其中,企业要求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福州市财政收入)工作,在榕缴交个人所得税或社保(含省社保),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每年在榕工作时间不低于6个月的,认定为市级D、E类高层次人才,属引进人才的,来榕工作满一年后且在职在岗的,按15-20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落地补助。

申请渠道:登录“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网进行市级E类高层次引进人才认定。联系电话:0591-83336454。

(十一)万元生活补贴

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应届高校毕业生和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及以上毕业生,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稳定就业或自主创业,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三个月以上并落户福州的,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

申请渠道:

登录“榕e社保卡”APP→“一次性生活补贴”。联系电话:0591-83354217。

(十二)“双一流”毕业生落地奖励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境外著名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来榕工作,与企业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硕士毕业生应于2014年1月1日之后毕业、2016年1月1日之后来榕;本科毕业生必须于2015年1月1日之后毕业、2017年1月1日之后来榕),落地一年后给予硕士每人3万元、本科每人1.5万元人才奖励。

申请渠道

登录福州人事人才网“高层次人才网上申报平台”申报。联系电话:0591-83336454。

(十三)工科类青年专业人才支持

“985”、“211”高校、境外著名大学毕业,所学专业对应的学科门类为工学,毕业后三年内,近一年内到我市“规模以上企业”(由县区统计局、工信局或商务局认定)工作,企业支付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现为108133元/年)达一定比例(本科1倍,其他1.2倍)按企业税前支付薪酬50%(211工程)、60%(985工程或境外著名大学)的标准发放企业聘用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3年。

申请渠道:

向所属县(市)区人社局申报。联系电话:0591-83336454。

(十四)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助补贴

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发放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申请渠道:

向所属县(市)区人社局申报。联系电话:0591-83337727。

(十五)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小型微型企业吸纳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渠道:

向所属县(市)区人社局申报。联系电话:0591-87301896。

(十六)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对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我市上年度灵活就业窗口最低缴费额的65%,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申请渠道:

向常住地属地的社区(村)或街道(乡镇)就业服务平台申报。

(十七)灵活就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后在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并在福州市辖区范围内的保险公司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100元的标准,对其实际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三年。

申请渠道:

1.向常住地属地的县(市)区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领;

2.保险公司代为申报。

四、创业扶持

(十八)“植根榕城”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毕业五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福州市工商注册开业三年内的创业项目可参评。福州市每年评选出100个优秀创业项目,分别给予3-10万元创业资助。

申请渠道:

登录福州人事人才网(https://www.fzrsrc.com/)→“高层次人才网上申报平台”→“创业项目申报”。

(十九)创业担保贷款

在我市创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毕业生(含技校),可申请个人最高3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次数均不超过3次,政府部门给予贴息支持。

申请渠道:

1.电脑端:登录“福建省金融服务云平台”(https://www.fjjfypt.com/jfy/home/index)网上申报;

2.移动端:关注“福建金服云”微信公众号→“热点政策”→“创业担保贷”。咨询电话:0591-83853051。

(二十)一次性创业补贴

对首次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五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创办企业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由创业地所在县(市)区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带动就业人数5人及以上的,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请渠道:

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报。政策咨询电话:0591-83853051。

(二十一)创业租用场地补贴

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及毕业五年内毕业生在我市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除外)租用1年以上经营场地的,可享受最长2年、不超过实际支付场地租金50%、每年最高3000元的创业租用场地补贴。

申请渠道:

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报。政策咨询电话:0591-83853051。

(二十二)创业工位

福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示范园面向社会提供122个开放式工位,全日制普通高校(含香港、澳门、台湾全日制高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生和毕业时间五年内的往届生以及取得教育部学历认证的归国留学生可申请入驻,企业必须由高校毕业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高校毕业生认缴出资比例不低于30%。

申请渠道:

福州市人才储备中心,联系电话:0591-83853061。

(二十三)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在我市工商注册不超过三年的小微企业,与新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费,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每人一次性给予补贴1000元,其他人员每人一次性给予补贴500元。企业累计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3万元。

申请渠道:

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申报。咨询电话:0591-83853051。

(二十四)创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榕自主创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本人及其实际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补贴。

申请渠道:

向所属县(市)区人社局申报。联系电话:0591-87301896。

(二十五)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

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可向创业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出“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经审核认定后,即可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申请渠道:

创业地的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五、住房保障

(二十六)人才租赁住房

在我市市属、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区属单位工作,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落户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取得《“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证》两年有效期内可申请5折承租90平方米人才租赁住房。

(二十七)人才限价商品房

在我市市属、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区属单位工作,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落户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取得《“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证》两年有效期内可分别按市场价8折购买90平方米户型、9折购买70平方米户型的人才限价商品住房。

(二十八)购房补贴

在我市市属、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区属单位工作,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落户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取得《“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证》两年有效期内可分别申请享受50万元、20万元购房补贴。

(二十九)公积金贷款贴息

在我市市属、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区属单位工作,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落户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得《“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证》两年有效期内可分别申请享受10年额度200万元、10年额度100万元、6年额度100万元购房商业贷款贴息。

(三十)租房补贴

在我市市属、四城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区属单位工作,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且落户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取得《“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证》两年有效期内可分别申请享受2500元/月、1500元/月、600元/月租房补贴,最长不超过5年。

申请渠道:

以上五项《“好年华 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证》申报公告将公布在福州市人社局官方网站通知公告栏。咨询电话:0591-87119523。

(三十一)酒店式人才公寓

2018年后引进落地到我市,经认定纳入福州市“引进培养千名博士”人才计划的优秀博士,以及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特殊优秀人才,可申请租住酒店式人才公寓,租金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所在单位纳税属地政府各承担三分之一。

申请渠道:

向主管部门或所属县(市)区人社局申报,咨询电话:0591—83336454。

上述人才住房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同一时期不重复享受、购房优惠政策不叠加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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